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状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对其动画片《葫芦兄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这四家公司侵权成立,应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美影厂制作完成的《葫芦兄弟》动画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空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运营协议》,四月星空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人,同意妙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为手机游戏,并由蓝港公司对改编游戏进行独家代理、运营。
美影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中有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一共六个福禄娃的人物卡牌的动漫形象,其中服饰部分均采用了与葫芦娃相似的头顶葫芦冠、腰围围裙、赤脚等设计,侵害了美影厂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公司及乐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系作者以线条、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爱的角色特征,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娃动漫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表达,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服装、饰品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处理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中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害美影厂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蜀公司在其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和推广,但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美影厂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美影厂作品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涉案游戏中人物数量的占比等因素,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十冷手游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动漫形象的复制、传播行为;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95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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